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妇女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是妇女联合会在机关和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的基层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机关和事业单位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动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推进本单位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妇女组织的领导。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机关和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建立妇女委员会或妇女工作委员会。妇女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妇女委员会分会、妇女小组。县级以上党的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建立妇女工作委员会,指导所属部门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妇女委员会委员由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到五年,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变动,可以补选。妇女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妇女代表协商推举产生。 第七条 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推选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持日常工作。委员人数较多的,可推选常委若干名,组成常委会。妇女委员会换届、妇女工作委员会领导成员变动情况报上级妇女组织备案。 第八条 成立或撤销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须经同级妇女代表大会通过或同级管理部门审核,报上一级妇女组织备案。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九条 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第十条 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第四章 干 部 第十一条 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干部专兼职结合,工作任务列入单位干部岗位职责内容。 第十二条 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主任的基本条件是: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质、思想道德素质、科技文化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和协调管理能力,热爱妇女工作,有较高威望。 第十三条 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主任是党员的应参加或列席同级党委委员会议。 第十四条 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主任,享受本单位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政治、生活待遇。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五条 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经费来源: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县级及县级以上各级机关和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本条例也适用于各类中介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十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1999年12月5日全国妇联八届二次执委会议通过的《机关、事业单位妇女委员会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